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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包括電加熱熱水鍋爐和鍋爐范圍內管道。
二、進口固定式熱水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1條 為了保證熱水鍋爐安全經濟運行,促進國發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1) 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額定出水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下同)。 對于上述范圍以外的固定式承壓鍋爐,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可參照本規程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安全監察規定。汽水兩用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并應符合本規程。本規程不適用于電加熱的鍋爐。
第3條 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符合本規程。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4條 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規程或與本規程相抵觸,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5條 有關單位由于采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與本規程不符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并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后,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